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4、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5、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6、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7、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8、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9、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