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规定日期:ccjdw/2024-11-8 3:12:34 点击率:4887 为保证建设工程检测试样(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文件《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厅吉建质字 [1996]21号文件和[1999]2号文件《建设工程材料试化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长春市从99年起全面实行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 目前应对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水泥、红砖、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二、 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⑴、每项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本工程现场的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
⑵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的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及资质等简况,以便检查核对
⑶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制作试件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
⑷见证人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实行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检
⑸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⑹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
⑺出现不合格项目,要及时通知工程受监质量监督站和见证单位
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三、 见证员的基本要求: 1、见证人必须具备资格 ⑴见证人应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技术质量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技质人员
⑵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证书”
2、见证人必须有建设单位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