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法律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根据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根据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管理主体)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各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的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的具体接收管养。第五条 (登记) 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市城管和水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各区的,应明确该项工程管养单位及管养责任。 需要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给市、五城区市政部门的,应当填写《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 1、2)和《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