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五城区的建筑工程禁止在 22 时至次日 6 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别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行以下施工时,方可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施工中,存在有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 1000 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 600 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 16 个小时施工的
(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中,因施工技术原因,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时间确需超过当晚 22 时施工的
第五条 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允许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证明;(五)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材料(只涉及第五条第二项要求范围内的施工)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建委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禁止一般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各类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夜间施工
第七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夜间作业:(一)现场加工、绑扎钢筋; (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 (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四)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五)施工现场内的土方挖运
第八条 市属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等因工程建设需要夜间施工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