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设区市、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评标应当采纳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低价法。工程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别要求的,提倡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别要求的,提倡选择合理低价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根据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三)详细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格折算、技术方案可行性评审等。(四)澄清说明或补正。(五)推举中标候选人和直接确定或随机确定中标人。第七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也可以委托工作小组进行,但委托完成的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核签字确认。第八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