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24]169 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其监督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 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 2);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㈣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公告; ㈤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还应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工程使用说明书》; ㈥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