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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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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证指南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一项综合性的扎口管理程序;是《建筑法》明确给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经过多年工程建设实践证明的一项有效而又重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由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破土施工。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律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71 号); 6、《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政建 [2000]204 号)。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体及行政外部相对人 扬州市建设局是扬州市行政区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 主体,是扬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发证机关,同时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市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处罚工作;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是施工许可的行政外部相对人,是建设项目破土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方。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调整对象及范围 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內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凡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或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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