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 0 1 8 年第3 3 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 0 1 8 -1 1 -1 6 实施日期:2 0 1 9 -0 1 -0 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 0 1 8 年1 1月9 日经第1 8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 0 1 8 年1 1 月1 6 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 9 1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 四、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附录三”修改为“附件 3”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查”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生效”
八、将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中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修改为“手册”
九、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条除外;所有“民航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统一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2 0 1 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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