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报关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05 年 6 月 15 日,华讯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委托新远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缝合机3 台,申报价格每台15
某海关经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进口缝合机6 台,少报多进3 台 ,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47
某海关遂对此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2005 年 6 月13 日,华讯公司在收到外商寄来的6 台缝合机发票、装箱单和通过因特网发送的3 台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后,委托新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办理报关事宜
华讯公司业务员在向新远公司移交报关单据时未仔细核对,只将3 台金线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6 台金线缝合机的装箱单及到货通知提供给报关企业驻厂客服人员;而新远公司驻厂客服人员认为报关时不需要装箱单,只将收到的3 台金线缝合机的发票及到货通知传真给该公司报关员
新远公司报关员收到上述发票和到货通知后,向货运公司调取了6 台金线缝合机的随货发票和记录金线缝合机编号、发票号码和运单后,也未认真核对从货运公司调取单证与华讯公司提供资料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便直接以3 台金线缝合机的数量向某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致使申报内容不符合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
根据案件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情况,某海关认为,本案进口货物收货人华讯公司并无以伪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涉案金线缝合机进口数量申报不实(少报多进)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及新远公司报关员未认真核查有关单证、工作疏忽所致;根据 《海关法》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华讯公司以及受华讯公司委托从事涉案货物报关业务的新远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5 年 7 月 22 日,某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华讯公司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20 万元的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