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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VIP免费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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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_第3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我市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和《省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1999]16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使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分期分批实施,稳步推进,逐步达到覆盖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待遇和责任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保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其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城镇企业(含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部队企业、部省属驻连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 上述范围内各参保单位的所有职工(不包括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港澳台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乡镇企业职工、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及其他城镇劳动者,暂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区和四县各为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自行筹集基金,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待条件成熟,逐步向全市统筹过渡。新浦区、海州区、云台区、连云区参加市区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别管理和核算。市区范围内的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由市统一管理。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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