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显示(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ZM) 当前库: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 (ZM) 控制面板6 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分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 【作者】王泽鉴 【出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801 【页号】307—315 一、问题之说明 在台湾地区,近年来工商业发达,人口拥挤,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汽车及机车剧增,意外事故,层出不穷,在实务上最为常见者,系数人肇致同一车祸,造成损害
例如 19岁之 B, 未经其父 A同意,受雇于 C所经营之汽车修理行担任机工
某日B 试开刚修复之汽车,不慎与受雇于 E担任推销员之 D于上班途中所驾驶之机车相撞,致路人 F身体遭受伤害,支出医药费 1万元
经查 B与D对车祸之发生,B 之过失为 60%,D之过失为 40%
兹将此案例事实,图示如下: 雇主 C E雇主 │ │ │ │ │ │ │共同侵权行为│ A─────────B───────D受雇人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 │ (受雇人) │ │ │ └───┬───┘ ↓ F被害人 于上举案例,所应检讨之基本法律问题有二:(1)被害人 ──────307页────── F得向何人、依据何种法律关系请求损害赔偿
(2)受请求之加害人于为损害赔偿后,得向何人、依据何项规定求偿
(注:参阅拙著:“连带侵权责任之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
) 二、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上举案例,被害人F得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之规定向A、B、C、D、E请求损害赔偿
惟其法律依据各有不同,兹分别情形说明之
(一)F得依第185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
——编者注)第1项前段之规定向B及 D 请求损害赔偿 依第185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数共同不法侵害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