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显示(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ZM) 当前库: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 (ZM) 控制面板6 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分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 【作者】王泽鉴 【出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801 【页号】307—315 一、问题之说明 在台湾地区,近年来工商业发达,人口拥挤,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汽车及机车剧增,意外事故,层出不穷,在实务上最为常见者,系数人肇致同一车祸,造成损害。例如 19岁之 B, 未经其父 A同意,受雇于 C所经营之汽车修理行担任机工。某日B 试开刚修复之汽车,不慎与受雇于 E担任推销员之 D于上班途中所驾驶之机车相撞,致路人 F身体遭受伤害,支出医药费 1万元。经查 B与D对车祸之发生,B 之过失为 60%,D之过失为 40%。兹将此案例事实,图示如下: 雇主 C E雇主 │ │ │ │ │ │ │共同侵权行为│ A─────────B───────D受雇人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 │ (受雇人) │ │ │ └───┬───┘ ↓ F被害人 于上举案例,所应检讨之基本法律问题有二:(1)被害人 ──────307页────── F得向何人、依据何种法律关系请求损害赔偿?(2)受请求之加害人于为损害赔偿后,得向何人、依据何项规定求偿?(注:参阅拙著:“连带侵权责任之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 二、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上举案例,被害人F得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之规定向A、B、C、D、E请求损害赔偿。惟其法律依据各有不同,兹分别情形说明之。 (一)F得依第185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编者注)第1项前段之规定向B及 D 请求损害赔偿 依第185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数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数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在何种情形,始可认为“共同”,学说上有二种见解:(1)客观说。 认为数人之行为,在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应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2)主观说。 认为各加害人间须有意思联络(即共同意思),至少限度,亦须有共同之认识始可,否则若偶然的数人行为相竞合时,即难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在实务上,1916年第1012号判决,系采主观说,略谓:“同一权利,若为数人所侵害,而各加害人无意思上之联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