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信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目次 总 则 器 材 检 验 工 程 测 量 土 方 工 程 人 ( 手 ) 孔 、通 道 建筑 模板、钢筋及 混凝土 、沙浆 铺设管 道 工 程 验 收 第1 .0 .1 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新建通信管道工程施工中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等工作的技术依据,并适用于通信管道改建、扩工程
第1 .0 .2 条 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常规建筑标准(规格),应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有关规定办理
第1 .0 .3 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所用的器材,均应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
第1 .0 .4 条 施工中遇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规格要求时,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的“临补充技术规定”,在本工程中使用,并报上级备查
第1 .0 .5 条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通过随工检验人员,进行严格的隐蔽工程检验、签证及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1 .0 .6 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应按工程验收的法定程序进行;其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示,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接有关规定办理
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本规范或有关规定的工作内容,凡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至合格
第1 .0 .7 条 各施工单位制定通信管道施工操作规程,应贯彻本规范的要求,不得与本规范的规定相抵触
第1 .0 .8 条 本规范的解释与修改权属邮电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 .1 .1 条 通信管道工程所用的器材规格、程式及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在使用之前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2 .1 .2 条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后处理;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 .1 .3 条 通信管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