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实 施 细 则 一、通风系统 1.第 1 小项:改变通风系统时,严格按要求进行报批。 ( 1)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 2)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第 1 小项补充规定 ( 1) 对通风系统影响较大的煤仓、溜煤眼要严禁放空,并有可靠的闭锁装置,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 分。 ( 2)凡掘进巷道揭露废弃巷道(溜煤眼、小硐室等)、采空区、新区开拓巷道初次揭露煤层,必须按巷道贯通进行管理,提前下达贯通通知单,先探后掘。掘进或回采过程施工的硐室,必须及时、准确地填图。 ( 3) 巷道贯通应严格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扣2 分。 ( 4) 矿井主要通风机要保持正常运转,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扣 5 分;发生无计划停风后要立即汇报公司机电部、通防部、总调度室,未按规定上报一次扣5 分。矿井每年应制定主要通风机意外停风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制定扣2 分。 3.第 2 小项补充规定:沿空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串入其他采掘工作面或独立通风的机电设备硐室。 2 4.第 3 项: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和 《矿井风量计算办法》的规定,采掘工作面巷道实测风速应达到:煤巷0.28 m/s、半煤岩巷0.25 m/s、岩巷:0.2 m/s。 5.第 5小项:掘进巷道风筒传感器应安设在距离迎头不大于100米范围内,达不到要求扣 2分。 6.第 8 小项: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检查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效果达不到要求扣 1分。 二、局部通风 1.第 1 小项补充规定:在巷道断面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大直径风筒,巷道断面与风筒规格配套标准见下表。 巷道断面与风筒规格配套标准一览表 巷道断面S ( m2) 最小风筒直径 ( mm) 备 注 S< 5 400 5≤ S< 8 500 8≤ S< 12 600 12≤ S< 14 700 S≥ 14 800 2.第 1 小项: (1)备用局部通风机应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同类型、同能力,不符合规定扣 5分。 3 ( 2)掘进巷道在开工时应同时验收局部通风机供电及闭锁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工,并且每月至少复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一次不符合规定扣5 分。 3.第 3 小项: ( 1)局部通风机要实现挂牌管理,牌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