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