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那么第 1.0.1 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预防或减少雷击建 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平安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第 1.0. 2 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 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 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根底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 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规 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 2.0.1 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 分为三类.策 2.0.2 条遇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 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 0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 2.0.3 条遇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 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央、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 人身伤亡者.五、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 亡者.六、具有 2 区或 1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3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一计算;第 2. 0.4 条遇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2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 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3 次/a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