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一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象是具备稳定收入来源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职工
试行期间,贷款对象仅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内地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士
第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 18周岁(含)至 60周岁(含)之间、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个人信用状况和社会记录良好
(三)在当地连续工作满一年,具有稳定的工资性收入来源
(四)具备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 50%以下(含),对外担保倍数应控制在 10以内(含)
(五)我行信用评级不低于 BB级
(六)同一人可以同时在我行办理不超过 5个单笔授信,但不得同时办理多个循环授信
上述第(四)款内,总体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税后收入;对外担保倍数的计算公式为: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金额/年均税后收入
其中,应针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合并计算税后收入、其他债务和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金额;本次贷款为循环授信的,月还款额按照拟申请授信额度、额度期限、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
第三条 严禁受理我行信用评级为 B级或 C级的业务
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本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为禁入类的客户,我行个人贷款严重违约客户,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 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包括但不限于:我行经营性个人贷款客户(含结清贷款客户)、其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企业合伙人
第四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限制如下: (一)只能用于借款人家庭成员购买住房,购买车位,购买乘用车,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