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邵院政字[2008]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推进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促使广大教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劳动纪律,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法、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工会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在我校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分
教职工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秩序行为的处理,依据《邵阳学院教学事故及差错认定和处理办法》(院行字[2004]63号)的相关规定
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人事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撤职处分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七条 根据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给予教职工违纪行政处分时,按照违纪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的,可免予行政处分
对主动交待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八条 免予行政处分的,学校可以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
第九条 教职工受处分的期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