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损失的税务处理 近年来全球各类自然灾害频繁,部分国家和地区接连发生了地震、海啸、暴雪、低温冷冻、洪水等破坏性的灾害,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税收政策是一种重要的救灾措施,鼓励企业向灾区捐赠,减轻受灾企业税务负担。因此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企业应及时清查财产损失、处理会计账务,积极利用税收政策办理减免税事宜,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一、税收法规对受灾损失的有关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应自然灾害损失的处理主要以直接减免税收、冲减应税所得和捐赠扣除为主,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各税种法律法规中。 1、征收管理方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财产、行为税方面。(1)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房产税: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省级政府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审批权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3)车船使用税:受灾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车船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已完税的车船因自然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受自然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5)契税:因自然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流转税方面。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4、所得税方面。企业实际发生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