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部、财政部 联合下发的 劳薪字〔 1992〕43 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 〔78〕738 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和〔86〕化劳 923 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2. 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 工种( 岗位 )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 公司 ) 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3. 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4. 化工防腐工, 三废处理工, 有毒物料储运工, 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5. 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 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 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 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 85) 予以确定。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 但劳动条件好些, 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 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 劳动条件差, 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 毒性较低, 劳动条件差, 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 极度危害元乙等 高度危害元丙等 中度危害元丁等 轻度危害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三、津贴资金来源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1.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