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法律法规2018
26遵守各项规范,防范接种单位事故及医疗事故损害做好告知工作,防范医疗伦理损害保管好受种方交给我们的“秘密”,防范侵害隐私风险遵守各项规范,防范接种单位事故及医疗技术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条例》(2017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赋予监管职责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的内容1、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2、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情况3、疫苗的接种、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疫苗储存运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种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边缘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对疫苗的储存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采用自动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对冷库进行温度监测,须同时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进行一次人工温度记录(间隔不少于6小时),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二)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