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涉及内容政策性强,收集的资料可能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今后可能会对有些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如本文有与新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一、节、假日文件依据: 2013 年国务院令第644 号(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 天(1 月 1 日);2、春节,放假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 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 天(5 月 1 日);5、端午节,放假1 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 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 天(10 月 1 日、 2 日、 3 日)。(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 (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 (5 月 4 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 月 1 日),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 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 月 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三)二七纪念日、 五卅纪念日、 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补假。二、带薪年休假制度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514 号、人事部令第9 号、浙人发[2008]67号、台人薪 [2009]12号(一)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及休假天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1、“连续工作” 、“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 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 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5) 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6)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