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CNCA — 02C— 056: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2005-10-10 发布2005-12-01 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
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
2 型式试验4
3 初始工厂审查4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
5 获证后监督5
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
2 认证证书的变更5
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
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
2 加施方式和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
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
2 型式试验3
3 初始工厂审查3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5 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
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
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回复反射器产品, 视为同一单元:1)反射器的级别;2)光学单元
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2 型式试验4
1型式试验的送样4
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2送样数量回复反射器样品10 个, 如果有多种颜色,还应送相应颜色样品各2 个
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