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指南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具体核发办法如下:(一)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的查询结果,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 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00年 7 月 1 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 10 月 1 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 年 7 月 1 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流程图本市新登记注册汽车、变更登记和转籍汽车申领在用车首次申领①本市新登记注册汽车②本市变更登记和转籍登记汽车③在用车首次申领④长期驻留本市并持有效牌证外地汽车凭:①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车主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车主是单位或企业的提交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②机动车行驶证正、副证③机动车登记证(登记证书抵押的,可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④有效期内的排气检测报告(新登记注册汽车和过户前有标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