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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1
1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正确指导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法律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自治区实施办法》
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4 涉及到抗震、防洪、消防等内容,参照相关的法律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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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
1 城市用地分类2
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计入公共绿地,其余部分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
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 尚无或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适建性划分
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4 表二-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要求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