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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进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 27 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向辉,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进展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昌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年,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仁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以下简称木材总厂)与上诉人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进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 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木材总厂的委托代理人吕向辉、关勇,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鸿年、委托代理人吴仁海、吴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 年 10 月 6 日,木材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乌鲁木齐现代文化沟通站(以下简称沟通站)签订《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约定:沟通站租用木材总厂办公楼左侧的营业大楼共四层(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3,054 平方米,作为办公室、宾馆、餐厅、舞厅等,租期为 20 年
营业大楼续建的工程费用,沟通站投资100 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半个月内支付给木材总厂 20 万元,1993 年 3 月底前再支付 40 万元,其余投资款在工程竣工前全部交清
沟通站支付的续建费用 100 万元,抵扣租金,扣完后依合同约定继续向木材总厂支付租金
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租金 20 元;每年度分四次支付,一次按年租金的 25%付清,每次付款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