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企业收入与费用计量的方法新探现在的施工企业所承揽的工程合同中大部分都是跨年工程,即合同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合同造价相对固定。很多会计人员面对大量的人、机、材的发生额和每一期复杂计量收入,不知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于是在会计核算上普遍存在着随意调节工程结算收入、乱挤乱摊工程结算成本、严重违反配比原则、内部多项成本结算资料失真失实等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主观上由于部分会计人员既未能掌握工程施工的背景知识,又不能准确的把握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有关原则;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够强,会计核算工作只是应付了事,更有甚者不按会计法规的规定进行核算,而是迎合个别领导的作假行为,结果是导致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客观上由于工程收入现在已改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旧的核算方法已经很难将成本与收入恰当、合理地配比分摊。每期的工程计量收入都是分章节的,比较复杂综合。又因为业主确认计量收入的滞后性,使得施工企业当期发生的大量人、机、材费用,未必都是当期已计量的工程量所消耗的。所以如何确认当期合同价款收入,如何将工程成本与当期收入合理的配比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推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收入和结转成本费用。 现行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对建造合同作具体的分类。但是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有施工预算造价、投标造价和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造价三种方式。建造合同准则根据合同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将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这种分类标准比较科学,它为进一步正确的确认合同收入奠定了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正是解决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如何分配计入建设工程各个会计年度的。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用的三种方法: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估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估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 已完合同工作量的测量。 但是作为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以上三种方法并非都适用。由于工程款项的结算一般都是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度进行的,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虽然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但目前工程款收入却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 首先说第三种方法已完合同工作量的测量。它更适合项目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