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建筑市场的影响黎广军摘要: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对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建筑市场当事人应认真讨论,调整博弈对策,特别要注意该解释明确了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固定价无须鉴定、合同结算条款优先、垫资合法等规定
关键词: 施工合同; 司法解释; 建筑市场; 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已于 2004 年 10 月 24 日公布,自 200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就个人见解进行初步解读探讨,期望以此抛砖引玉
1 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发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理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违法分包人”应是指包工头,因其没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证书,而“转包人”应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级分包人
工人起诉包工头和转包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且未限定起诉事由
为了主张权利(英语的主张权利 claim 就是建筑业的“索赔”),工人可以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但没有说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可能是为了避开政府被起诉的缘故,而社会发包人不能豁免
另外,该条款未规定“违法分包人”可以起诉
我国法律承认代位权
假如甲欠乙 1 万元,乙欠丙 1 万元,而乙不积极向甲讨债,丙就可以“代位”起诉甲
由于“违法分包人”受法律约束,由工人行使代位权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是合理的法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