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甲方(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地址:电话:声明: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获得本协议所要求相应法定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派遣岗位及人员数量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期限等信息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于本协议附件中载明。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派遣员工的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第二章派遣期限第三条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派遣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具体派遣期限以附件二中约定的起止日期为准。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同意,派遣期限可以延长。如延长期限,甲、乙双方书面予以确认。第三章派遣员工招聘第五条派遣员工人选可以由甲方自行招聘确定,也可以由甲方委托乙方免费推荐人选。第六条甲方应制定与派遣员工岗位相匹配的、不得带有歧视性的录用条件,并交与乙方备案。第七条对于乙方与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派出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设定试工期,试工期根据派遣期限确定,且计入派遣期限。试工期的设定如下:派遣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派遣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派遣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章派遣手续第八条甲方确定派遣员工的人选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派遣员工录用名单》(式样见本协议附件二)。《派遣员工录用名单》中应至少明确记载以下事项,且这些事项之内容应符合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员工姓名;(二)工作内容;(三)派遣岗位;(四)工作地点;(五)派遣期限;(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基数;甲方有义务将上述《派遣员工录用名单》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第九条甲方应告知派遣员工在甲方确定的派遣日期[派遣日期以甲方出具的《派遣员工录用名单》(附件二)中载明的派遣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准]前1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入职体检、接转人事、社保手续等)第十条乙方接到甲方的《派遣员工录用名单》(附件二)后,盖章确认后回传甲方,并依据其内容为甲方确定的派遣员工人选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手续及派遣手续。乙方在派遣员工时,有义务对派遣员工进行遵守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教育。第五章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的劳动报酬标准,并在《派遣员工录用名单》(本协议的附件二)中列明。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第十四条甲方应按政府的相关规定承担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和补贴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可由乙方直接或委托甲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第十六条甲方应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乙方根据甲方在《派遣员工录用名单》中列明的缴纳基数,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后,按政府部门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第十七条甲方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甲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应当在派遣期内安排每年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八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