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甲方(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地址:电话:声明: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获得本协议所要求相应法定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派遣岗位及人员数量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期限等信息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于本协议附件中载明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派遣员工的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章派遣期限第三条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派遣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具体派遣期限以附件二中约定的起止日期为准
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同意,派遣期限可以延长
如延长期限,甲、乙双方书面予以确认
第三章派遣员工招聘第五条派遣员工人选可以由甲方自行招聘确定,也可以由甲方委托乙方免费推荐人选
第六条甲方应制定与派遣员工岗位相匹配的、不得带有歧视性的录用条件,并交与乙方备案
第七条对于乙方与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派出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设定试工期,试工期根据派遣期限确定,且计入派遣期限
试工期的设定如下:派遣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派遣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派遣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派遣手续第八条甲方确定派遣员工的人选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派遣员工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