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工程监理30 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31 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2 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盒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有权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3 条:监理前,建设单位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34 条:监理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应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5 条: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项目不检查或不根据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承揽、关系、资质人员进驻、行使权力、按要求监理、承担监理责任);(施工:承揽、按图施工、材料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负责、返修、培训);(建设:招标、提供资料、报审、委托监理、办开工手续、材料控制、设计控制、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承揽、设计质量负责、交底、承担设计质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36 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7 条:设计应符合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法律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8 条: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