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本章要点:本章要点:11、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能、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能22、当事人的条件、范围及各自的权利、当事人的条件、范围及各自的权利33、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区别、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区别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等专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一、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二)公安机关的职能(二)公安机关的职能行政职能刑事司法职能11、立案权、立案权22、侦查权、侦查权33、执行权、执行权1、户籍管理2、交通管理3、公共秩序的维护4、出入境管理等(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公安部县区公安局(分局)地市级公安处(局)省级公安厅(局)专门公安专门公安机关机关铁路公安机关民航公安机关林业公安机关二、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一)检察院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对法律的遵守和统一实施实行监督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分院)县区级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三)检察院的职能(三)检察院的职能检察权(广义法律监督)对公民守法的监督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立案权侦查权起诉权对刑事执法监督对民事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三、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地市级中级法院县区级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三)人民法院的职权(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权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1、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权2、采取强制措施权3、调查核实证据权4、审理裁判权5、部分裁判的执行权(四)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五)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概述•二、当事人•三、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述一、诉讼参与人概述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二、当事人二、当事人当事人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权利有:(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2)对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控告权;(3)申请回避权;(4)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5)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一)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地位: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控诉地位,但不等于原告注:本门课程学习过程中诉讼仅指刑事诉讼(二)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地位:属于原告一方当事人,履行控诉职能自诉人的范围被害人(单位能否自诉有争议)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怀疑凡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