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建筑施工、矿山企业非法发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申请人:晏某被申请人:A 公司案情:A 公司于 2024 年投产,将其矿山的大理石磨光业务发包给自然人苏某。2024 年 2 月,苏某招用申请人干活,并给申请人发工资。2024 年 5 月,苏某不再承包。A 公司又将该业务发包给自然人刘某。刘某接手后,继续留用申请人,并给申请人发工资。2024 年 1 月,刘某不再承包。2024 年 3 月 5 日,A 公司直接招用申请人,3 月 11 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A 公司给申请人发放工资 1272 元。申请人经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10 级伤残。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A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审理结果: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A 公司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 12 万元。评析: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矿山企业发包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仲裁委的努力下,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结果均比较满意。但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即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值得思考讨论。在仲裁工作实践中,工程发包后,承包人、分包人或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转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下同)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层出不穷,对这一类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裁判思路,结果迥异,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下面结合本案展开分析。一是,可以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列为当事人,并认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二是,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为雇佣关系,其前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是,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即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这三种观点都难以完全理清涉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发包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中的困惑,给基层劳动仲裁办案人员审理案件带来了难题。(一)第一种观点是一种法律拟制劳动关系的思路。这种思路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