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我厅组织编制了《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已通过专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仔细贯彻实施
本要求自 2024 年 4 月 1 日施行
附件:《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 年 1 月 31 日 附件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 使用范围 1
1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纳玻璃或石材幕墙
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纳玻璃或石材幕墙
2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纳玻璃幕墙
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
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
16: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0 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 20 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 10 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2 设计审查 2
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 6000 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 50 米的; (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 (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3 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