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形式下人民政协工作创新的几点思考新世纪新阶段(2000年—20XX年)开局以来,党中央连续颁布了一系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文件规范,譬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06]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以下简称[2006]15号文件)
党的十七大全面肯定并进一步阐述了上列文件的基本精神,从而在全国掀起了一个统一战线的大高潮和一个政党制度的小高潮、一个人民政协工作的小高潮
三个文件出台后,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都依据它修订了各自的“章程”
[2006]5号文件从理论的高度第一次明确提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这两种民主形式中,选举民主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主要依托于人民政协制度
两种民主理论的建构,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政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协制度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
然而,相对于上列三个文件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政治建设的发展战略目标,面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政党制度领域一系列新概念、新观点、新理论、新精神的提出,人民政协的工作迫切需要从各方面提升和完善,需要在创新中拓展,以适应我国政治建设客观形势的要求
由于协商民主理论为人民政协制度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拟采用学理、各类调整政协事业的规范与工作实践相对照的方法,提出几点思考,以供学者与实际工作者指教
一、界别是协商的主体“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可见,政协的组成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