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改异议人:20XX20XX20XX住址:法定代表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XX)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12月28日收到贵院的(20XX)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法院文书,贵院在受理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诉XXX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X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时,根据(20XX)辽XX执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司协助查封煤业公司购买的,由我司占有使用的机器设备mg400/980—wd采煤机1台、zf8600/22/35放顶煤中间液压支架131台、zfg8600/23/35放顶煤过度液压支架7架、sgz800/800前部刮板输送机1架、sgz800/800后部刮板输送机1台、szz1000/400转载机1台、plm2500破碎机1台、zzy1100转载机自移装置2台、pzy2700皮带机尾自移装置1台(以下简称法院查封设备),查封期限两年,自20XX年12月28日起至20XX年12月27日止
我司认为,此协助执行通知存在以下问题: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适用错误
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明其作出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但该条所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执行人,我司并非(20XX)沈中民三初字第XXX号案件的当事人,更非(20XX)辽XX执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故贵院依据该条对我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属法律适用错误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认定错误
煤业公司并非法院查封设备的所有权人,贵院不应当随意查封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我司对法院查封设备享有合法的占有和使用权
煤业公司早在20XX年就将法院查封设备以实物出资的形式入资到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第1页共4页山西愚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