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来源:浙江省高院 1
塞伯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浙知终字第 59号】 【入选理由】 由于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法律边界,因此,司法实践在强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权利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法律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专利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合理划定专利权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
本案由于当事人均为国内厨具行业的两家龙头企业,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多家国内外媒体进行了报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基本案情】 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伯公司)于 2005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 ZL200510051142
1、名称为“打开时具有安全系统的用于在压力下蒸煮食物的家用器具”的发明专利,于 2009 年 8 月 5 日获得授权
塞伯公司以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分别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压力锅的行为侵害了其上述专利权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由爱仕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完全具备了塞伯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于 2012年 12 月 12 日判决:爱仕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模具;爱仕达公司赔偿塞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驳回塞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塞伯公司、爱仕达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