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目 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二章 劳 动 合 同 的订立 第 三章 劳 动 合 同 的履行和 变更 第 四章 劳 动 合 同 的解除和 终止 第 五章 特别规定 第 六章 监督检查 第 七章 法 律责任 第 八章 附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 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 单位)与劳 动 者 建 立劳 动 关 系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 动 合 同 , 适用本 法 。 国 家机关 、事 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 与其建 立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 动 合 同 , 依照本 法 执行。 第 三 条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 订 立 的劳 动 合 同 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 动 者应 当 履行劳 动 合 同 约定的义务。 第 四条 用人单位应 当 依法 建立 和完善劳 动 规章制度, 保障劳 动 者享有劳 动权利、履行劳 动 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 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 动 纪律以及劳 动 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 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 当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 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 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 当 将 直接涉及劳 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 知 劳 动 者。 第 五 条 县 级 以上 人民 政 府 劳 动 行政 部 门 会同 工会和企 业 方面 代表, 建立 健全协调 劳 动 关系 三 方机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决有关劳 动 关系 的重大问 题 。 第 六 条 工会应 当 帮 助 、指 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