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 54 号)要求办理
在国外出生的婴儿或儿童,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其户口登记按《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对国外出生小孩回国落户有关问题的答复》(陕公治„2013‟ 98 号)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 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做好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指导、质控检查,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等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统计、废证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承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人员培训
(三)负责对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