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 规范 条文 注释 备注 GB50251-201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3.4.8 3.4.9 无高度和距离要求 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6.8.7 火炬 6.8.8/4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 以上。对位于 2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 6.8.8 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 /5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 以上。对位于 1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 6.8.8 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 5m 。 图 6.8.8 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规范 条文 注释 备注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煤气放散 5.14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有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 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4m 以上。 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 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2.5m 以上。 GB50028-2006 天然气放散 6.5.12/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 6.5.12-1 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5.12-2 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 25 米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7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6.10/7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 1.0m 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 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7.3.7 同 7.2.3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 规范 条文 注释 备注 小于20m。 GB51102-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外部符合:4.2.4 要求 4.2.6 平面布置:5.2.7 6.2.6 规范 条文 注释 备注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