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 规范 条文 注释 备注 GB50251-201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3
9 无高度和距离要求 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6
7 火炬 6
8/4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
对位于 2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 6
8 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5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
对位于 1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 6
8 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 5m
8 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规范 条文 注释 备注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煤气放散 5
14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有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 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4m 以上
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 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2
GB50028-2006 天然气放散 6
12/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 6
12-1 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
12-2 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 25 米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7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0/7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 1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