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 年版)一、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一)检查要点1
每个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3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
(二)执法要求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2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2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1
《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防治水细则》)第五条;2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4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一)检查要点1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 3 人;32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 6 人;3
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执法要求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