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的内容及特点2021 年 6 月 1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 9月 1 日起施行。我国安全生产法于 2002 年公布施行,曾于 2009 年和 2014年两次修正。与消防、交通等专门性安全生产法律相比,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一、建立“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党和政府一直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党的领导和“一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入“红头文件”,新安全生产法此次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中。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很早就已经写入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将其提升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新高度。安全生产监管经历多次变动,最近一次调整是应急管理部门取代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从“九龙治水”到“叠床架屋”,“条块”“统分”争议始终没有停止。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政府管“总”和部门抓“管”政府管“总”。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由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一分二,上至国务院下到街道办,更突出政府的宏观职能和监管工作部门职能。部门抓“管”。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与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督”,彼此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工作。安全生产的权力和责任的公开。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