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林业调查规划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林业行业开展调查规划工作,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可作为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展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第三条 调查规划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四条 本《意见》中的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下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林地征收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自然保护区科考调查和各类林业规划等项目。第五条 本《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 号)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2]10号)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5、《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 中规协秘字第 022 号)6、《工程设计、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7、《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8、《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9、《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第 2 号)10、《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林资发[2002]237 号)1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1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 号)等第六条 本《意见》中的面积以公顷、经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量。收费是按照基础价格乘以调整系数来计算的,调整系数(X)分通用调整系数( T)和专业调整系数(Z),多个调整系数采用累计相乘计算(X=T*Z )。第七条 通用调整系数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开展调查规划的工作环境确定,适用于所有的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依据开展调查规划的专业要求确定。通用调整系数如下表:通用调整系数 T 条件系数备注经济发达程度T1 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1.1 西部地区0.8 作业时平均气温T2 ≥38℃或者 ≤-20℃条件1.2 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海拔高程 T3 2000~3000m 1.10 3001~4000m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