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规范运作与管理,确保公司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内控管理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内部控制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监管),是指依照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和方法,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规范员工正确执行制度或校正员工偏离和违背制度的行为,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内控监管办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法。(一)依法合规,是指“内控监管”的内容,均以相关制度、规章为依据;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二)事实求是,是指对“内控监管”的内容,作真实、全面地反映,不得主观臆断和推测;(三)客观公正,是指对“内控监管”的对象及其责任人的行为,作客观反映,不得参杂个人任何感情色彩;(四)严格执法,是指在“内控监管”过程中,对违反有关规章的人和事,依据有关制度和授权,进行及时、恰当地制止、纠正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有权机构或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严格逗硬。第四条 “内控监管”涉及的相关工作,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授权具体实施,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负责;审计监察部隶属于集团公司董事长直接领导。第五条 “内控监管”工作纪律:(一)服从集团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绝对领导;(二)维护集团各公司合法权益和资金、财产安全;(三)不循私情,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正确执法;(四)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五)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六条 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财物、产供销各环节以及经营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等,均属本办法监督管理与内部控制的范围。第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内控监管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公司的任何情况。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目标第八条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部(以下简称审计监察部),人员编制暂定为五名,其中:主任一名,专职审计监察人员四名。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 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可临时选调相关专业人员,承担某项业务或工作的专项审计工作;临时选调人员,均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