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卫〔 2011〕号xx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xx 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和系统化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我局特制定了《 xx 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xx 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2、xx 市卫生局卫生统计工作考核细则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主题词: 卫生统计管理制度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南充市卫生局,xx 市统计局xx 市卫生局2011 年 7 月 5 日印(共印 80 份)附件 1:xx 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全市卫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以下简称《统计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第三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统计法》 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第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南充市卫生统计信息科以及市统计局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人员岗位职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卫生局计划财务科为全市卫生统计职能科室,配备 1 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三)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按规定与市卫生局建立统计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第三章人员配置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