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24]79 号http://www.hbza.gov.cn 2024-12-2 0:00: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法律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性标准;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