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漳政[2024]综 63 号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 100 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 50%以上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核准、同意),可分别进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进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小额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