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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2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企业
第三条 市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制度,实行企业自评和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核,市监督站抽查复核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24(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确保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应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 项内容进行考核,并应按本细则附件 3 中的内容具体实施考核评价
第六条 施工企业自评应由企业负责人组织,评价人员应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各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参加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评价后,在每年 1 月 1 日前将评价情况和结论报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附件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情况报告及安全生产评价表(附件 3);3、建筑企业法人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