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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 【发布日期】2024-02-23 【生效日期】2024-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珠海市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 131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采纳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附件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