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4]10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4]10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为了法律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4]139 号),制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24]69 号)抓紧修改完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尽快报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 二 00 三年四月十日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为了法律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24 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特别是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划对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科学可行,规划是否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主要规划指标,对近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规划是否体现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补充耕地的方针,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切合实际,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是否切合实际。 (四)规划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土地开发整理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对筹资分析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