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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施工、监理企业综合业绩动态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不良业绩公示制度和市场监管警示系统,健全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和个人执业信用制度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施工、监理企业素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绍兴市区行政区域(包括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等区域)内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
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业绩是指考评对象在绍兴市区内有关经营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科技进步、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优良业绩和违反法规、标准、政策的不良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因工程项目获奖加分或因不良行为扣分,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也同时加扣分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的综合业绩应由下列文件之一认定:㈠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㈡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决定书;㈢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文书
第六条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对市区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的综合业绩考评,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综合业绩考评每季度公布一次,以一周年为期滚动
第七条 综合考评的结果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的企业资质管理、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市场准入清出的重要依据
综合业绩考评采纳综合得分的标准,加分可抵扣
第八条 局各有关职能处站按职责分工做好对各企业和执业人员加减分情况的统计和核准,并于次季度首月 10 日前将上季度的有关资料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