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实施办法一、复查的组织机构成立XX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复查委员会),全权代表市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
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任市复查委员会主任,联系信访工作的政府办领导任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和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主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为常务成员,相关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复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查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具体承办信访事项复查的受理、交办、督办、协调和答复信访人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任由市信访局局长兼任
二、复查请求的受理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受理:(一)信访人对乡镇区政府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由上一级政府复查的,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请求;(二)信访人对市直有关部门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应由市政府复查的,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的复查请求
属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一)信访人自收到乡镇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就其所提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提出的复查请求;(二)乡镇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对信访人所提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意见不明确,或与信访人的请求不相符;(三)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请求的办理第1页共3页(一)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的请求,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归口办理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委托市直有关部门代市政府进行复查
(二)市直有关部门接到复查委托书后,应当自接到该复查委托书之日起20日内,认真进行复查,并形成书面复查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加盖公章,报经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送市复查办公室
(三)市直有关部门对在本部门已经处理过的信访事项,又受市